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有关决定-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必发365娱乐在线官网_bet28365体育投注_365bet提现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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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新闻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有关决定

        发布日期:2022-12-15 08:37:55 文章来源: 作者: 访问量: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通过《甘肃省甘南藏族

        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修订)》的决定

        (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提请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决定通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修订)》,并授权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通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

        防疫 条例(修订)》的决定

        (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提请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订草案)》,决定通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修订)》,并授权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

        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及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保护措施。”  
        二、新增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开垦草原和在草原上乱采滥挖,以及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
        三、删除原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新增第十八条第四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在交通、水资源开发、城乡建设、旅游设施等工程建设和开采矿产资源中,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原;确需征用、占用或者使用林地、草原的,应当依照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办理林地、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并在取得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删除原第二十一条。
        六、新增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八、新增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国计民生需要、省发展战略需要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水电开发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并明确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九、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或修订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十、新增第六十二条“自治州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一、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以此类推。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

        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2年12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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