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2〕35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4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实施办法》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应严格依规承保工程保证保险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替代”。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过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中的重要兜底保障作用,现就《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保单替代,保险机构在依规出具保单之外可以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仅是对保单主要信息的简要列示,不得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内容),但不得出具保函。保险机构应将保单及保险凭证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二、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承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关条件,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险期间应覆盖工程全部施工期间,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后90日。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发生赔付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证保险保单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的新保单及保险凭证。
三、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施工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能清偿时,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险合同及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向保险合同约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支付。
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参考样本)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