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级《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农牧林业(畜牧林业)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州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营造公正监管、便利服务、高效办结的环境氛围,简化办理运行流程,缩短法定时限,在原定申请人提交申请办理州级《种畜生产禽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供的要件基础上,精简办理流程,需要变更明细如下:
一、申请报告的提交
申请人可将申请报告直报到当地农牧林业(畜牧林业)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即可,无需由乡镇再向当地农牧林业(畜牧林业)局上报材料。
二、种畜禽合格证(产地检疫表)
申请人在申请报告中所提交的种畜禽合格证(产地检疫表)由当地农牧部门核发,当地农牧林业(畜牧林业)局在转报我局的过程中只需核实申请人已办理的种畜禽合格证(产地检疫表)即可,无需再附相关复印资料(如无办理或登记种畜禽合格证< 产地检疫表>,需申请人补办或登记种畜禽合格证< 产地检疫表>)。
三、申报单位技术力量
申请人在申请报告中所提交的申报单位技术力量只需以表格形式将技术人员的资格名称、资格级别、评审时间(有效期限)罗列明确,经当地农牧林业(畜牧林业)局核实即可,无需再附相关复印资料(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由此,申请人申请办理州级《种畜生产禽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材料: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②申请报告(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物处理与环境);③种畜禽系谱材料;④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办理外部、内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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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